新加坡交易所董事總經理兼中國區主席陳慶:加深中新資本市場合作是新交所的戰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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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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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胡慧茵廣州報道中新資本市場產品合作再次邁出新步伐。5月2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與新加坡交易所(簡稱“新交所”)正式簽署ETF產品互通合作諒解備忘錄。根據合作諒解備忘錄約定,滬新兩所將著力強化在ETF產品互通方面的精誠合作,支持中新市場機構合作開發ETF互通產品,為兩國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跨境投資選擇。此次簽署ETF產品互通合作諒解備忘錄,是雙方在產品領域全新合作方式的積極探索,將進一步深化兩所關系,推動中新資本市場跨境合作提質升級、協同發展。據悉,此次互通產品,是繼去年新交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ETF 產品互通計劃下成功上市3只ETFs后推出的,反映出市場對中國股票ETFs日益增長的需求。深交所率先落地中新ETF截至去年12月,新交所集團和深交所已迎來深新ETF產品互通下的三只參與ETF。新交所董事總經理兼中國區主席陳慶表示,這些ETF的成功發行在中新兩國之間建立了一個新的跨境投資渠道,為兩國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機會。具體而言,在新交所上市的兩只北向ETF,包括大華銀投信平安創業板ETF和南方東英中證科創板和創業板50指數ETF。在這兩只ETF推出之后,今年一季度,中國股票ETFs的日成交額增長超過50%,反映新加坡市場對中國和新加坡股票ETFs的需求保持強勁,截至2023年4月的總資產管理規模(AUM)達到29億新元(約合人民幣151億元)。另一方面,在深交所上市的南方基金南方東英富時亞太低碳指數ETF,緊密跟蹤富時亞太低碳精選指數。陳慶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該ETF為中國投資者提供了一個新的投資工具,以獲得對亞太市場上具有低碳特征的公司的投資。據新交所方面數據,截至今年4月底,這只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ETF的資產管理規模為1.37億元人民幣,也是在深交所上市的第二大ETF。陳慶表示,“中新跨境ETF互通,以本國貨幣進行投資,無需持有只有某些機構才能獲得的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牌照,這能幫助投資者在熟悉的平臺和交易所進行投資和交易。”談及接下來的發展,陳慶表示,新交所正在與深交所研究在ETF互通下資產類別擴大到非股票類ETF的可能性,這將進一步加強兩國資本市場的連通性,不僅是股票,還包括其他市場,例如地產商業信托和債券。進一步加深中新資本市場合作近日,新交所與上交所深化雙方合作,簽署諒解備忘錄以推出上交所-新交所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互通產品,進一步加強新加坡和中國市場互聯互通。再與中國的交易所合作ETF產品,會帶來多大的影響?陳慶向記者表示,上交所和深交所共有700多只ETF上市,資產管理規模超過2200億美元,是除日本外亞洲最大的ETF市場。因此,與上交所擴大中國和新加坡ETF互通,將為新加坡投資者提供更廣泛的ETF選擇,“上交所與新交所的聯通,允許上交所的投資者投資在新交所上市的ETF,幫助投資者分散投資組合。”另一方面,陳慶還表示,上交所和新交所ETF的互通將為新加坡和中國的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更多合作機會。其實,新交所與上交所有著深厚的合作基礎。新交所集團首席執行官羅文才也表示,新交所與上交所建立更為緊密的合作關系,并開拓新的合作領域,相信通過發揮雙方市場各自的獨特優勢,可為投資者開啟更多令人振奮的機會。陳慶向記者介紹了新交所與上交所合作的經歷,早在2021年11月,新交所與上交所的全資子公司中國投資信息服務公司(CIIS)達成協議。根據協議,CIIS將負責向中國的市場數據供應商、經紀商和媒體渠道分發、營銷和銷售新交所的關鍵證券數據,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投資者可以進入不同的行業,包括在新交所上市的REITs和地產商業信托,而中國是除日本外亞洲最大、最全球化的地產商業信托市場。近年來,中國和新加坡資本市場的合作不斷加快。截至2022年11月底,中國資本市場來自新加坡的合格境外投資者增加到78家,投資規模近1500億元人民幣。“加深中新資本市場合作是新交所集團層面的戰略重點。我們致力于支持跨市場資本優化,服務區域經濟,通過金融基礎設施的合作建立實際的鏈接,并輻射東盟以及東南亞市場。”陳慶表示,新交所的突出價值是多元資產交易平臺,通過優勢互補和深度合作,我們將聯手國內交易所吸引國際投資者更多地參與市場,促進資本健康流動。她表示,希望加快推動新加坡離岸人民幣中心的作用,以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為目標設計相關產品。新交所方面還向記者透露新交所對于推動中新兩國資本市場合作提質升級的舉措。今年4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宣布成立中新綠色金融工作組(GFTF)。陳慶表示,作為新成立的中新綠色金融工作組的一部分,新交所和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將建立一個工作流程,以加強中國和新加坡之間可持續債券市場的互聯互通,包括在中新發行的綠色債券和轉型債券產品的相互準入。